64.◆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適用
關於公所受理二人以上申報祭祀公業時,如申報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及申報標的相同,當事人依條例第6條之管理人或其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之申報人身分證明、條例第8條之申報應附文件,與條例第9條之申報受理機關是否符合規定等申報,即符合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之要件,自應依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內政部102年1月14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040號書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
關於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程序辦理。另按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1款、第23條規定,行政程序之申請人為當事人,倘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是以,祭祀公業申報案件經協調不成公所駁回在案,嗣後申報人之一方再行申報,依本部100年6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01000032860號函釋,公所應先審視該申報內容,如與該已駁回之申報案件內容相符者應不予受理;反之,應認為新申報案件,並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必要時公所得將該申報訊息轉知有關利害關係人,以維當事人權益。
(內政部102年1月14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08號書函)
(祭祀公業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