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可否受理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
按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謂之派下權,派下權包括身分權及財產權,屬於人民之私權,如發生爭執,應由當事人循民事訴訟程序取得確認派下權之確定判決後,主管機關再據以辦理,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18條、第37條第2項、第57條均有相關規定。祭祀公業條例並無另設有專業之調解(處)機制,亦無明定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可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規定。公業派下權之爭議既經當事人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自應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因「向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與「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程序上究不相同,又當事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民事事件調解,應以具有民事爭議事項為要件,本案如當事人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宜由該鄉調解委員會查明是否為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再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102年8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03435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