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規約中明確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予以尊重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對於不動產處分,應先依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如未規定,除無償性之處分行為、事實上處分行為及共有不動產涉及性質之變更外,其他則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法務部101年4月5日法律決字第10103101810號書函參照)。是以,關於祭祀公業不動產處分,如有祭祀公業之原始規約或經派下員特別多數決同意之規約,即以該規約之規定辦理;倘該規約中明確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者,基於私權自治原則,予以尊重。
(內政部101年8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525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