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祭祀公業僅餘2名派下員其中1員行方不明,或派下現員中行方不明人數多於已知派下員之情事,尚不得適用本部94年7月5日台內中民字第0940000430號函釋將行方不明人數扣除後予以計算同意人數
為維護公同共有人之實質權益,就上開情形,倘該行方不明之派下員係屬民法所定之失蹤人,尚得依家事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之規定,由法院定其財產管理人,代其管理祭祀公業公同共有之財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至第153條規定參照)。如其亦符合民法第8條所定各項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要件,祭祀公業其餘派下員亦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該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員繼承變動事宜。
(內政部104年4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40026786號函)(祭祀公業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