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如何罷免其代表人
按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1人為代表人。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之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為章程應載明之事項(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第24條及第35條規定參照)。從而,祭祀公業法人如需參考其他法律規定之程序解除其代表法人之管理人之職務,應將相關程序記載於其章程再據以執行。惟不得牴觸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
(內政部102年8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470號函)(祭祀公業第二十二、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