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祭祀公業法人擬採派下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與條例規定不符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章各條文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1次,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倘祭祀公業法人擬採派下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查與條例規定不符;如祭祀公業組織龐大、派下員眾多,派下員大會召集困難,得視個案事實於法人章程內明定內部自行運作組織及方式,僅就一般決議事項辦理,至足以影響派下員權益之特別決議事項,尚不得為之。
(內政部99年12月28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571號函)(祭祀公業第二十九、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