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祭祀公業公告及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標的名稱,應與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一致
查「權利主體不同,不得辦更名登記」,本部68年5月7日台內地字第14060號函釋有案。是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標的名稱,與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不同時,若無法檢具更名前後權利主體相同之證明文件,不得據以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本此,祭祀公業公告及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標的名稱,應與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一致。
(內政部88年10月26日台內民字第8882502號函)(祭祀公業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