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拋棄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 祭祀公業派下員得依其單方自由意思表示,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並自公業脫離,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0年3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37號令)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