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派下員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

◆派下員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應檢附其簽名蓋章之「派下權拋棄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辦理

按本部97年9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61號函及本部100年3月18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1331號函略以,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除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派下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惟為簡政便民,嗣後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如欲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應檢附該派下員親自簽名蓋章之「派下權拋棄書」並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資替代,上揭函釋及其他相同意旨之函釋內容,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內民字第1061104893號函)

2018/7/16 下午 0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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