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0.派下員大會得委託出席

10.◆派下員大會得委託出席
有關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因故不能出席派下員大會時,除其規約、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決議者外,該派下現員可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立具委任書,得全權委託直系血親(含卑親屬或尊親屬)或該公業其他派下現員執行其權利義務,受任人1人僅能接受1派下現員之委任。另本部82年2月6日台(82)內民字第8201435號函及本部93年12月20日內授中民字第0930009370號函停止適用。
(內政部98年10月9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308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

2017/11/6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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