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38.派下財產權之讓與應列入派下系統表及派下名冊並敘明讓與事由

38.◆派下財產權之讓與應列入派下系統表及派下名冊並敘明讓與事由

祭祀公業是否經過行政機關發給派下全員證明,並不影響派下財產權之讓與。部分派下員在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前即讓與其派下財產權,而後失去聯絡,無法取得其戶籍謄本者,若該派下員之派下系統關係可由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資料辨識時,其派下財產權既經讓與,無檢附戶籍謄本之必要。至於派下系統表與派下名冊如何造報乙節,為明瞭派下系統關係,並期派下系統表及派下名冊之完整,該派下員有列入派下系統表及派下名冊,並敘明該派下財產讓與事由之必要。

(內政部79年8月16日台內民字第827685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2017/11/7 上午 1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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