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53.前後期戶籍謄本(日據時期與現行)記載稱謂不一、排行錯誤

53.◆前後期戶籍謄本(日據時期與現行)記載稱謂不一、排行錯誤

有關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派下員戶籍謄本,如前後期戶籍謄本(日據時期與現行)記載稱謂不一、排行錯誤等情形,受理機關仍應請當事人先向戶政機關申辦更正登記。如戶政機關查證無法辦理戶籍更正,而其戶籍謄本均能銜接,得於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中註明清楚後,一併公告徵求異議。

(內政部102年4月9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730148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2017/11/7 下午 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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