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56.遺漏應有派下權者,應依規定通知申報人補正

56.◆遺漏應有派下權者,應依規定通知申報人補正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本案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成為派下員者,申報資料經依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比對有遺漏應有派下權者,應依規定通知申報人補正。

(內政部97年12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3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條)

2017/11/7 下午 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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