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二人申報,經協調不成,當事人一方依公所通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嗣後撤回其訴,公所應駁回雙方原申報案,始得重新受理申報
按「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所既已知原向法院起訴之當事人已撤回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略以:「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公所自應依上揭規定駁回雙方原申報案,始得重新受理申報。
(內政部100年8月18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539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