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祭祀公業申報人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於公告期間刊登新聞紙,於公告期滿後應如何辦理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刊登新聞紙係屬法定之當事人協力義務,其立法意旨係因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往往分散各地,以公告周知及刊登新聞紙方式達成減少誤漏,使相關權利人得主張其權利,作為受理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依據。申報人未依規定踐行該義務,法定程序即未完備,對相關權利人之保護恐不周延,受理機關應駁回該次申報案件,並副知相關異議人。
(內政部104年9月18日台內民字第1040433476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