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異議經法院和解成立部分無須再公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有同一效力」是以關於祭祀公業申報案件於公告徵求異與確定判決議期間經人提出異議,後於法院和解成立,申請人提具雙方和解筆錄,該法院和解成立部分自無須再公告。
(內政部98年11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6172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