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解散由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課稅釋疑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1條(遺產稅之課徵對象)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解散由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之土地,原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該祭祀公業於解散時,將其土地變更名義為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應屬名義變更,如將其土地權利均分與派下子孫,由子孫按平均分得之持分登記為分別共有,應屬共有型態之變更,如將其土地平均分由子孫按平均分得之土地登記為個別所有,亦屬公同共有物之分割,均不發生課徵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問題;惟未依平均分配原則而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分割為個別所有時,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係無償減少,則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多者繳納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贈與稅。(財政部68/08/25台財稅第35920號函)
款(類)次 0
則次 14
2017/11/10 上午 10:01:50

電話:06-238-3238

傳真:06-274-0231

信箱:service@988house.com

地址:701台南市東區長榮路一段256號11樓

其他縣市服務處

高雄分公司-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07)960-5858
(07)960-5959
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986號

嘉義分公司

(05)231-0033
(05)291-0019
600嘉義市西區中興路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