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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函令 - 未辦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土地將所得價款分配予派下員者免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未辦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土地將所得價款分配予派下員者免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將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個人所有時,准免納綜合所得稅;至將祭祀公業名義之土地,更名登記為派下員名義所有時,得比照適用。說明:二、案經函準司法院秘書長79年5月17日(79)秘台廳(三)字第01566號函轉行政法院79年5月9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認為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財產係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財產權之一種,該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即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該所得應免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0/01/18台財稅第790687388號函)
款(類)次
16
則次
2
2017/11/10 上午 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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