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派下員及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祭祀公業之備查規約及派下現員名冊等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法務部102年4月19日法律決字第10002303140號函說明二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規定。(本部101年7月9日法律字第10103105590號函參照)是以,申請閱覽或複印者,主管機關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惟申請閱覽或複印之相關資料,其中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102年4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704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