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88.規約同意人數之計算

88.◆規約同意人數之計算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所謂「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人數,係指經計算後可以整除時應以本數以上(含本數),若無法整除時應以加1人計之,並非四捨五入,例如派下現員人數12人,則「三分之二以上」為8人以上(12人×2/3=8人),例如派下現員人數10人,則「三分之二以上」為7人以上(10人×2/3=6.67人,應6人+1人=7人),例如派下現員人數11人,則「三分之二以上」為8人以上(11人×2/3=7.33人,應7人+1人=8人)。

(內政部98年12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6988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四、十五條)

2017/11/20 下午 05:10:27

電話:06-238-3238

傳真:06-274-0231

信箱:service@988house.com

地址:701台南市東區長榮路一段256號11樓

其他縣市服務處

高雄分公司-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07)960-5858
(07)960-5959
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986號

嘉義分公司

(05)231-0033
(05)291-0019
600嘉義市西區中興路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