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管理人任期屆滿得繼續以管理人身分為必要事務之管理
有關依祭祀公業規約定有任期之管理人,於任期屆滿後,得否對外為法律行為,按「祭祀公業原管理人任期屆滿,新管理人尚未產生,…原管理人就屬祭祀公業權益之維護或保持有必要之事務得繼續以管理人身分為必要事務之管理」,法務部95年8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50030826號函釋在案。
(內政部97年12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34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