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04.祭祀公業選任監察人是否限定應為派下現員

104.◆祭祀公業選任監察人是否限定應為派下現員

祭祀公業監察人之資格,祭祀公業條例無限制應由派下現員為之。倘祭祀公業規約明定監察人應派下現員為之者,應依規約規定辦理。另查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有關祭祀公業監事之說明略以,祭祀公業,通常不設監事,但以規約、或依慣例設監事者非無其例。監事之性質,任免之方法,其權限以及其與祭祀公業間之權利義務應依規約所定,無規約時從慣例。監事之任免應由派下總會,或派下代表總會依管理人選任之方式為之。監事之選任與管理人之情形同,屬於類似委任之契約,應準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

(內政部103年11月20日台內民字第1030611865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六條)

2017/12/11 下午 05: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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