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祭祀公業條例就派下員大會之投票決議計算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規定:「…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明訂派下員大會係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復按該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及第16 條第4項規定:「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分別明訂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應經派下現員一定人數之同意決議通過,爰祭祀公業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投票人數之計算,係以人數為基準,即每1派下現員均有1票,且票票等值。
又按該條例第15條規定:「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五、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祭祀公業自得於其規約自由訂定其公業財產管理、處分、設定負擔及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如祭祀公業規約已載明派下對於其所屬祭祀公業權利義務之多寡,就財產之管理與分配方式,基於私權自治原則,自予尊重,惟派下員大會之召開程序及決議之計算等方式,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仍應以派下人數為基準,尚與財產分配權不同。
(內政部103年9月12日台內民字第1030305258號書函)
(祭祀公業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