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09.漏列、誤列派下員需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申請更正

109.◆漏列、誤列派下員需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申請更正

查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係指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向公所提出申請漏列、誤列派下員之公告。如未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循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俟確定判決後,再報請公所更正。

(內政部民政司99年4月29日台內中民字第0990000136號書函)

(祭祀公業第十七條)

2017/12/14 下午 05: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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