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10.以法院和解筆錄確認派下權存在

110.◆以法院和解筆錄確認派下權存在

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必須取得祭祀公業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向公所提出申請漏列、誤列派下員之公告,如未能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書者,得循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俟確定判決後,再報請公所更正。至當事人與祭祀公業管理人在法院和解成立,確認其對祭祀公業有派下權存在者,上開管理人出庭與原告達成和解前仍應經該公業過半數派下現員同意授權管理人和解,始符合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之要件。

(內政部99年9月9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783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七條)

2017/12/14 下午 05: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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