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11.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異議程序

111.◆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異議程序

按「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祭祀公業嗣後發現漏列、誤列派下員,需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之公告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不適用同條例第12條規定之異議程序。

(內政部101年2月29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320號 函)

(祭祀公業第十七條)

2017/12/18 下午 02: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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