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14.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公告...

114.◆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公告,異議人應於上開公告期間內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主管機關備查

按「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如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並於上開公告期間內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主管機關備查。上開公告期間屆滿後,無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主管機關應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內政部101年11月8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7263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七條)

2017/12/18 下午 02: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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