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祭祀公業已解散,利害關係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派下權存在,毋庸受理申請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
查祭祀公業條例總說明略以:「……為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以維持祭祀公業之優良傳統,並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故立法目的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建物之問題,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如已無土地、建物,其基於不動產之公同關係即因已無登記標的而不存在,公所毋庸再受理其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辦派下員變動案件或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
公業前經全體派下員依民法第828條規定同意辦理解散,經公所同意備查有案,其名下全部不動產倘已完成處分,該公所自毋庸受理申請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又利害關係人與其他派下員間倘仍有私權爭執,得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救濟。
(內政部101年11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7409號函)(祭祀公業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