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祭祀公業申請更正派下現員名冊
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有誤,如經受理機關查明確為誤繕,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辦理更正事宜。倘受理機關未能查明是否為單純之誤繕,就名冊所載之派下員尚有疑義,亦得於該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繼承變動併予公告徵求異議。
(內政部103年9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307922號函)(祭祀公業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