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習慣或法律行為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
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
應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案請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