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事實,應由該公業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敘明「歸就」(讓與)事由,並依規定一併公告徵求異議
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前或核發後,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係基於派下員之意思,是否需其他派下員同意,應依該公業之規約規定辦理,惟為明瞭派下系統關係,並期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之完整,如有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事實,應由該公業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敘明「歸就」(讓與)事由,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第18條規定一併公告徵求異議。
(內政部99年3月31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1836號函)(祭祀公業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