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24.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第18條適用

124.◆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第18條適用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死亡者,應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繼承變動。至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派下全員證明書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則得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惟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已有發生繼承事實時,應俟繼承變動辦理後,再行辦理派下員漏列、誤列事項。

有關祭祀公業繼承變動與派下員漏列、誤列事項可否合併申報一節,應視繼承變動後派下現員人數是否影響第17條之同意人數,宜由各受理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內政部99年3月26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1848號函)(祭祀公業第十七、十八條)

2017/12/29 下午 03: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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