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無申請期間限制
按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向公所申辦派下員變動備查,前揭條文雖無申請期間限制,惟為保障實際派下現員之權益,祭祀公業列冊之派下現員如發生繼承事實,該公業應自知悉時起由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儘速備妥申請文件向公所申辦,至派下權繼承及其行使之爭議應由當事人逕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內政部99年10月26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6574號函)(祭祀公業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