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29.申請人撤回派下員變動公告疑義

129.◆申請人撤回派下員變動公告疑義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均得向公所申請派下員變動公告30日,公告期間如有人異議,異議人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異議人於確定判決前撤回確認派下權之訴,經查明無誤,公所應依規定准序備查;倘公所備查前,申請人因故欲撤回原派下員變動申請案,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由公所審認並廢止其公告。

(內政部101年5月9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60087號函)(祭祀公業第十八條)

2018/1/4 下午 05: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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