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祭祀公業名下已無財產存續,民政機關毋需再受理其申辦派下員變動案件
為達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以維持祭祀公業之優良傳統,並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衍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爰制定祭祀公業條例自97年7月1日施行。其立法目的係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建物之問題,祭祀公業如已無土地、建物,其基於不動產之公同關係即因已無登記標的而不存在,除為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需確認派下員同意人數之情形外,祭祀公業名下已無財產存續,如經受理機關查明無誤者,民政機關毋需再受理其申辦派下員變動案件。
(內政部101年6月18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6149號函)(祭祀公業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