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申請人非祭祀公業管理人辦理繼承變動
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法定文件,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程序辦理。祭祀公業申辦相關事項,原則應以管理人為申請人,倘申請人非該公業管理人,為求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完整、連續,除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請人外,並應將備查之相關證明文件併送祭祀公業管理人,以利祭祀公業事務運作。
(內政部103年8月26日台內民字第1030600581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