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32.對派下員變動提出異議

132.◆對派下員變動提出異議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略以:「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30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12條、第13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從而,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為派下員變動案件向公所提出異議書之內容,應以上開公告事項為限。

主管機關應先本權責釐清異議書之內容是否合於公告事項,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相關規定逕為核處。

(內政部102年6月24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025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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