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57.建物既未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起造人名稱與公業主體名稱不同...

157.◆建物既未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起造人名稱與公業主體名稱不同,不得列入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

按祭祀公業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將所有不動產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乃祭祀公業選擇存續之方式之一,上開得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之不動產係指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之不動產清冊所登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仍以該公業名義登記者,或於同條例施行前依當時法令規定取得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者。  建物既未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起造人名稱與公業主體名稱不同,自不屬旨揭公業財產,不得列入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

(內政部100年8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330號函)(祭祀公業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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