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祭祀公業法人應檢附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文件
為利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順利,提升祭祀公業清理成效,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時,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文件,應檢具建物使用權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無償借用同意書、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擇一檢附);如涉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都市計畫及營建等自治事項與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範者,宜配合各地方自治法規規範所需檢附文件。
(內政部102年2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730031號函)(祭祀公業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