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祭祀公業法人主事務所應設立於完整地址(含門牌號碼)之所在地
祭祀公業法人係基於維護並延續祭祀公業固有宗族傳統特性的特殊性質法人,其主事務所之設立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原則應設立於完整地址(含門牌號碼)之所在地,主要以方便聯絡為前提,至於如無法提供所在地之房屋所有權狀,而另檢附足以證明屬該公業產權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得就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內政部100年9月9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188號函)(祭祀公業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