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更名登記
祭祀公業所承購土地,作為家族墓地使用,因無法登記為祭祀公業所有,暫以管理人李○○名義登記,倘土地所有權人願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應視申請人之主張及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贈與契約書),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99年8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190號函)(祭祀公業第二十七、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