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祭祀公業法人之基金存款利息及房屋租賃所得課稅
經查祭祀公業法人為按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依法免開立統一發票,其取得之租金收入,依前揭規定,應課徵營業稅;另其基金存款之孳息及出租房屋、土地等收取之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基於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課稅客體不同,前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後者為該祭祀公業法人之所得,故尚無重複課稅疑義。
(內政部102年8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471號函)(祭祀公業第二十七、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