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祭祀公業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擬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規定立法說明,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土地多為農業用地,既經申報清理如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其原有土地將受限於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無法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爰明定辦理更名以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有關祭祀公業所有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擬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及其動產移轉至祭祀公業法人名下之登記期限,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內政部104年3月19日台內民字第1040019068號函) (祭祀公業第二十七、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