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連署召開派下員大會
關於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召開派下員大會,除規約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規定,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派下員大會,並無規定須請求主管機關許可;派下員大會既經派下現員連署、推舉代表召集,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其主席自應由派下員擔任。
祭祀公業或祭祀業法人如對派下員大會召開方式、召集人條件等另有規範者,應於規約或章程內明定,惟不得牴觸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
(內政部101年1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9943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