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77.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177.◆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ㄧ之規定辦理,至其動產則依民法第828條之規定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鄉鎮主管機關循行政指導程序輔導其訂定規約。

(內政部97年12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4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2018/2/26 下午 05: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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