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88.派下員大會選舉投票人數之計算,係以人數為基準

188.◆派下員大會選舉投票人數之計算,係以人數為基準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明定法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解散、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應經派下現員一定人數之同意決議通過,爰祭祀公業法人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投票人數之計算,係以人數為基準,即每一派下現員均有1票,且票票等值。

(內政部104年2月16 日台內民字第1040013377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2018/3/9 下午 05: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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