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派下員大會選舉投票人數之計算,係以人數為基準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明定法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解散、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應經派下現員一定人數之同意決議通過,爰祭祀公業法人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投票人數之計算,係以人數為基準,即每一派下現員均有1票,且票票等值。
(內政部104年2月16 日台內民字第1040013377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