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祭祀公業法人以其不動產參與市地重劃,涉及土地增配繳交差額地價,無需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財產處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又有關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分配設計,應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是否得增配土地,應視土地分配實際需要,如保留原有建物或避免土地畸零不整等,並非依土地所有權人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為由即配合辦理增配,以避免產生不公平之情形。
次查差額地價之請求時機,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則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1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其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得由重劃會訴請法院裁判,並得依保全程序聲請司法機關限制其土地移轉登記。」辦理。
有關所詢祭祀公業法人以其不動產參與市地重劃,如因增配土地應繳交差額地價,是否屬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之財產處分疑義,因祭祀公業法人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參與市地重劃,是否增配土地並繳交差額地價亦應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尚非由祭祀公業法人內部派下員之同意而定,自無需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財產處分事宜。
(內政部105年5月16日台內民字第1051151386號書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