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登記機關辦竣祭祀公業土地登記後,通知鄉(鎮、市)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辦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或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請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通知鄉(鎮、市)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俾利明瞭祭祀公業變動之情形。
(內政部98年2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020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