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登記為祭祀公業派下員公同共有之財產,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1款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祭祀公業業於98年8月18日完成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前於92年間依當時法令規定取得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之…2筆土地,如確屬現祭祀公業法人所有,且有土地登記名義人與該公業法人所載派下現員名冊相符者,基於…祭祀公業條例之立法精神,原礙於未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而以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方式登記之2筆土地,該公業既已完成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至於建物部分,倘原即以管理人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並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自應以移轉方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另原管理人既現為祭祀公業法人之監察人,於辦理移轉登記尚無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
(內政部98年11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913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