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適用
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為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如該公業於條例施行後核發派下全員證明,自應依照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程序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再依已為備查之規約申辦登記。
(內政部99年7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157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